业主油车车位欲加装充电桩被驳,这是为何?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7 13:46) 点击:58 |
10月10日,据北京房山法院:在新能源汽车车位和油车车位中,许先生购买了价格相对较低的油车车位,但为方便自己的新能源车充电,欲在车位加装充电桩。物业以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不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同时提出使用小区有充电桩的公共车位,或更换车位补退差价,均未被采纳。法院审理认为:许先生要求物业在油车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物业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故驳回许先生诉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购买新能源车辆业主的充电需求确实属于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充电设备。 同时,物业公司在提供充足新能源车位的情况下,业主也应考虑小区整体规划和社区美观。 本案中,许先生在购买车位之时,已经知晓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之分,在尚有新能源车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了价格相对比较低的油车车位。 在已签订的合同中,对油车车位无法安装电车充电桩有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此并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许先生对自己购买的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应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 现许先生又要求物业公司在油车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出于小区管理与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已对小区停车位按照车辆性质划分区块、分配车位配比,具有合理性。 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若法院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购车位的不诚信行为。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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