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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出错,能否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7 13:26)    点击:33

  很多企业老板对员工工作不满意时,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不胜任工作。

  网友咨询:

  工作出错,能否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律师解答: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在评定员工工作能力是否胜任岗位需要时,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可量化的考量标准来考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不可随意主观地判断员工能否胜任工作。

  律师补充: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仍然不能胜任,一般需要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后,才可以判断。如果仅仅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没有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可能只会被视为仅仅完成了培训或者调岗,但是无法证明劳动者在培训或者调岗后,是否符合工作的胜任标准,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胜任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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